什麼是可能原因(probable cause)?
「可能的原因」(probable cause)是指警方在逮捕你、搜查你,或請法官簽發搜查令之前,必須基於事實而不是憑空猜測,有一個真實的理由。這是一條重要規則,但它不一定能完全避免警方的錯誤。
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曾被攔停、遭到搜查或被逮捕,你可能會聽到「可能的原因」這些字眼。這表示警方必須擁有一些事實,使一般理性的人會認為可能已經發生犯罪、正在發生犯罪,或能在某些地方找到犯罪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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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可能的原因」代表什麼
「可能的原因」不只是猜測,但又不足以達到「排除合理懷疑」的證明程度。警方不需要已經有足夠證據在審判中讓你被定罪。但他們需要的是特定的事實,而不是憑感覺、刻板印象,或沒有支撐的傳聞。
例如,如果警員看到某人從別人的口袋拿走錢包並立刻逃跑,這可能足以支持逮捕的「可能的原因」。但如果警員只說:「他看起來很可疑」,通常僅憑這句話本身通常不夠。
- 它可用來支持逮捕。
- 它可用來支持搜查令。
- 當警方相信證據在車內、住家、手機或其他地方時,它可用來支持相關行動。
- 它必須基於警員之後在法庭上能解釋的事實。
警方什麼時候會使用「可能的原因」
警方和法官會在幾種常見情況下使用「可能的原因」。其中一種是逮捕。另一種是搜查令。只要警方能提出事實,讓人合理地認為已發生犯罪,且會在某個特定地點找到證據,法官就可能會簽發搜查令。
有時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行動。例如,如果警方相信存在「可能的原因」,他們可能會在公共場所逮捕某人。在某些情況下,如果警方掌握一些事實顯示證據在車內,他們也可能會搜查車輛。這些規則可能很複雜。辯護律師可以仔細檢視真正發生了什麼。
「可能的原因」不同於單純的警方攔停。在短暫的攔停中,警方可能只需要較低程度的懷疑。但如果要逮捕你,或是取得許多種類的搜查令,他們通常需要「可能的原因」。如果你已經被逮捕,建議你儘快閱讀逮捕後你的權利,並盡快與辯護律師談談。
「可能的原因」不代表什麼
「可能的原因」不代表你有罪。它不代表警方的報告是正確的。它也不代表檢察官一定能在案件中證明有罪。就算事實薄弱、混雜或不完整,人們也可能被逮捕。
它也不代表警方可以做任何他們想做的事。法院可以審查當時是否真的存在「可能的原因」。如果警方在事實不夠的情況下採取行動,律師可能會請求法院排除證據或挑戰逮捕。這取決於案件的細節。
- 當時警員知道哪些事實?
- 這些事實是從哪裡來的?
- 警員是否真的看到了什麼,還是只是聽到含糊的線報?
- 法官是否被要求簽發搜查令?
- 警方是先搜查,之後才說明原因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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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可能的原因」(probable cause)是一種法律標準,而不是對真正發生了什麼的最終答案。
如果你很害怕、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,那就一步一步來。把發生的事情寫下來,包括時間、地點、警員姓名、證人,以及任何被搜查或被拿走的物品。接著,盡可能快地與辯護律師聯繫。你可以用你的語言申請免費配對。
「可能的原因」是指警方需要真正的事實,而不是單純憑感覺;但這仍然不代表你有罪。